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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东对野蛮人说不 过渡期利于从容减持

当前位置:中国金融情报局网 > 投稿 > 正文  2018-03-13 11:02:52 来源:证券日报

随着监管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两个配套文件,已然出现在多家上市银行股东名单中的险资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留给他们的整改的最后期限也已浮出水面,那就是截至到明年1月5日。

今年以来,银监会加大了对于商业银行股东以及在股权方面存在的违规现象的监管力度。继今年年初,《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后,银监会又于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下称《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

在这两个配套文件中,《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明确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股东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规避监管现象。

而《实施工作的通知》则对于持股比例或持股方式不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存量股权如何处理,给出了具体的时间期限。《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的,原则上应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显然,根据这一银监会设定的整改完成时间限制,将迫使持股超标的金融产品在2019年1月5日前持续减持商业银行股权直至达标。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这一宽限期相对较长,将使超限金融产品得以从容减持并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上市银行去年披露的三季报进行进行梳理发现,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的个别股东可能面临持股超标,需要减持以达标合规。 (吕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