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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游野泳从高处跳水,致儿童九级伤残,法院判了!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投稿 > 正文  2023-08-16 09:45:22 来源:半岛晨报

炎炎夏日

想找个河道玩玩水感受一下清凉

谁能想到


【资料图】

纵身一跃

两人相撞

伤情还挺惨

让人心头一凉……

野外游泳砸伤儿童,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12岁的小廖在奶奶的陪同下来到某河道内游泳,同时蔡先生也在该河段游泳。为追求刺激,蔡先生决定从离水面较高处跳入水中,结果就在他起跳时,恰遇小廖在离水面较低的位置也往水面跳。在落水时,蔡先生腿部与小廖的头颈椎处相撞,造成小廖当场严重受伤。

事发后,蔡先生将小廖送往医院治疗,并向小廖赔偿了200元。小廖被医院诊查出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颈髓挫伤、椎体脱位等伤情,后被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伤共花费治疗费用6.8万余元。

在事后的协商过程中,因蔡先生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小廖的奶奶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蔡先生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鉴定及检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蔡先生在人员众多的自然河道中游泳,应当知道从高处跳入河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在未提醒和警示河道内游泳的其他人的情况下,仍从高处跳入河中,是造成小廖受伤的一个重要原因。

原告小廖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知道在自然河道游泳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但其监护人仍让其下河游泳,存在监护不力,且小廖在游泳时又未确保自身安全,是造成其自身受伤的重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根据原告小廖及其监护人、被告蔡先生在本案中责任大小,法院依法确定原告小廖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蔡先生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蔡先生赔偿小廖所受损失14万余元,其余损失小廖自担,蔡先生另赔偿小廖因构成九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多方协同增强学生暑期安全防范意识

暑期正是野外游泳的高发时期,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每年夏季,因野外游泳造成的溺水、意外伤害事故令人惋惜,如何避免意外事故重演,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

作为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监护,严防到危险水域游泳、嬉水,避免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防溺水警示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属地乡镇街道也要加强对易溺水区域、易溺水时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完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意外事故的发生。

此外,消暑要到正规的游泳馆等场所,不要去野外河道戏水,若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来源:公众号@浏阳市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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